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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名胜景区管理办法出台

2013-05-07 15:13:13   来源:齐鲁晚报   
      近日,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下发了《枣庄市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暂行)》,对于枣庄市风景名胜的开发、治理、保护等方面的具体事宜进行了全面的规定。据了解,此办法是枣庄市首次针对风景名胜的管理推行的办法。
      全市风景名胜,纳入统一管理
      据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科的工作人员介绍,《枣庄市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暂行)》是枣庄市首个针对风景名胜的管理推行的办法。“这对于保护枣庄市的风景名胜资源有很重要的作用。同时,此办法的推行也是对枣庄市城市转型的推动。”城建科的工作人员说。
      据了解,《枣庄市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暂行)》适用于枣庄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此《办法》中的风景名胜区,是指风景名胜资源比较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同时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们游览、观赏、休闲和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区域。而风景名胜资源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的山河、湖海、地貌、特殊地质、天文气象等自然景物和建筑、文物古迹、历史文化遗址、园林、工程设施、石雕石刻等人文景物和它们所处环境及风土人情等。
      另外,枣庄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风景名胜区按其观赏、科学、文化、教育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及游览条件,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市级风景名胜区和县级风景区四个等级。同时,由省、市、区等政府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经备案纳入管理。
      划分四个级别 基建规定各不同
      据了解,《枣庄市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暂行)》对枣庄市风景名胜区按景观价值和保护需要,实行四级保护。即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和四级保护区。同时,按照规定,一、二、三、四级保护区范围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据风景名胜区规划详细标定。三级以上保护区以内不得建设各类开发区、度假区。
      同时,风景区内的自然保护核心区以及其他不应进入游人的区域应划为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可以设置必需的步行游赏道路和相关设施,不得建设与风景名胜区保护无关的设施。而二级保护区内可以安置必需的步行游赏道路和相关设施,严禁建设与风景游赏无关的设施,不得安排旅宿床位,机动交通工具不得进入此区。三级保护区内可以安排少量旅宿设施,但必须限制与风景游赏无关的建设,应限制机动交通工具进入本区。另外,风景区范围内,以上各级保护区之外的地区划为四级保护区。四级保护区内,应以绿化为主,可以建设符合规划要求、与旅游服务配套的基础设施。
      每两年一次考核评定 不合格会被降级甚至取消
      据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科的工作人员介绍,全市风景名胜区都会按照具体情况分由各个具体机构进行管理,以便于统一管理、保护和利用。“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明确到具体机构,由其负责,一旦出现不合适的情况,就会影响该机构的级别等。”
      同时,枣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将制定考核细则,每两年对全市风景名胜区进行一次考核评定。根据对景区的考核评分情况确定全市景区生态保护度排名,上报到枣庄市政府。对经考核保护度系数低于0.7的景区,降低其风景名胜区级别,甚至对已不具备风景名胜区条件的,将撤销该风景名胜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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