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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车撞4人续:肇事者到案 没逃逸非酒驾

2012-08-28 09:20:21   来源:大众网枣庄   
      27日上午,记者在枣庄市市中区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了解到,22日驾宝马车连撞4人的肇事者已于事故发生的第二天,也就是23日凌晨3点到案,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关责任,支付伤者的医药费。负责这起事故调查的市中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勘察三室队长陈新表示,这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肇事司机超速并在开车时接打电话。

      质疑一:交警迟迟不出警? 答:因事故中队距离现场较远。

      在此前一些媒体对于这件事故的报道中,一些围观群众反映交警半小时之后才到达现场,对此枣庄市中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宣传科徐卫华进行了解释。
      “我们有规定,事故现场附近路口红绿灯下的交警必须赶到现场。可能交警队的同志们到达现场要晚一些,但是说交警半小时后才到现场是与事实不符的。”
      徐卫华说,市中区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每天要出警大小事故几十起,基本一整天都奔波于各个事故现场,而且事故中队的驻地在市中区东部206国道附近,离建华西路比较远,最快也要二十分钟才能到达事故现场。
    “其实,发生事故后,在附近执勤的交警已经第一时间到达了事故现场。”

      质疑二:肇事司机逃逸? 答:该事故司机不属于肇事逃逸。

      根据现场目击者的陈述,肇事司机在撞伤人之后并没有呆在事发现场,也没有在现场拨打报警电话等,而是在有人阻止的情况下逃离现场。对此,很多网友认为是肇事逃逸行为,并纷纷谴责其行为“性质恶劣”。
      “在我们调查中,肇事司机表示当时离开现场是因为受到现场群众的殴打。而离开现场的这段时间,肇事者在市中区人民医院进行治疗,他是有这个权利的,是否逃逸不好确定。”法制科科长苏艳杰表示。
      记者注意到,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事故责任,故意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一种违法行为。有两种情况: 1、人和车都在事故发生后逃离事故现场;2、弃车逃逸,即当事人将车留在现场,人逃离事故现场。
      苏艳杰表示,相关规定对肇事者到案时间并没有确切规定,而且肇事司机在凌晨三点到案后,交警部门发现其确实身上有伤,离开现场去医院就诊的理由合情合理,不能判定为逃逸。

      质疑三:肇事司机酒驾? 答:无法判断是否酒驾,事故原因为超速和开车接打电话。

      对于肇事司机连伤4人的行为,现场目击者给出了自己的判断,他们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司机明显是喝酒了,“不然不能这样开车。”
      至于肇事司机是否酒驾,事故中队中队长周杰表示,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大约是22日下午4点20分,而肇事司机到案时间为第二天凌晨3点,时间已经过去十多个小时,不能确定肇事司机是否酒驾。值得注意的是,在肇事司机到案后,市中交警方面并没有第一时间对其进行抽血化验。
      “饮酒者酒后静止还是运动对于检测结果也十分重要,血液流通越快酒精散的越快。十多个小时过去了,即使是酒驾也已经醒酒。没有实证,我们不能断定他是否是酒驾。”周杰提醒围观群众,如果遇到类似情况,应把肇事者扭送到公安机关处理或者把肇事者留在事故现场,及时报警。
      对于肇事司机撞完摩托车后没有及时刹车的原因,肇事司机在调查中交代,当时正在接电话,而且自己急着去薛城办事,开的比较快,时速超过七十公里,想刹车已经刹不住。往左打方向盘本想躲开摩托车不想又在对面车道撞伤三个人。

      质疑四:肇事者殴打阻止其离开的民工? 答:该事件确认,不属于交警职责范围。

      对于现场目击者反映的肇事司机电话找人殴打阻止其离开现场的民工一事,勘察三室队长陈新表示,交警到达现场时肇事司机已经离开,不能确定是否属实,并且此事不属于交警的职责范围。
      据陈新介绍,肇事司机并不是宝马车主,只是借亲戚的车。因为证件齐全,材料也已经调查完,交警队没有理由拘留,肇事司机现已回家等候处理结果,肇事者表示愿意承担责任并支付医药费。
      “这次事故四车相撞,牵扯较广,一些细节问题还没落实,主要因为驾驶踏板电动车的伤者还不能正常交流。正常程序是十个工作日出调查报告,再进行责任认定。”陈新介绍,目前交警已对事故的现场进行了勘查,也形成了其他几位驾驶员的材料报告,具体的责任认定还有待驾驶电动车的伤者能够说话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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