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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院逐条反驳薄熙来上诉理由:一审量刑适当

2013-10-26 10:17:59   来源:京华时报   
      昨天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无期徒刑判决的原判。

      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2日一审宣判,认定薄熙来受贿人民币2044万余元,贪污人民币500万元,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对薄熙来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薄熙来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合议庭审阅了案件全部卷宗材料和一审庭审录像资料,审查了薄熙来的上诉状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多次讯问了薄熙来,听取其辩护人意见,核实了全案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充分保障了薄熙来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审裁定。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裁定中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予以确认,认为薄熙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款,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情节特别严重。薄熙来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薄熙来供认犯罪的自书材料和亲笔供词与证明其犯罪事实的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物证能够相互印证。薄熙来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不能成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薄熙来的亲属、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100余人旁听了宣判。

      1 薄熙来供认犯罪的自书材料和亲笔供词系在办案人员的压力下形成,不应作为证据采信,薄熙来所提上述材料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属于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上诉人薄熙来本人也承认本案不存在上述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形,薄熙来供认犯罪的自书材料和亲笔供词,均是其自主作出的,不符合非法证据排除的条件。

      2 薄谷开来系本案关键证人,但作证能力存疑,又未到庭接受质证,薄谷开来的证言不应采信作为定案根据。

      ▲▲▲ 薄谷开来故意杀人案生效判决确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薄谷开来在2011年11月13日实施杀人犯罪时患有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但该意见书同时载明薄谷开来辨认能力完整,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薄谷开来在本案中所作证言及其作证录音录像均反映,薄谷开来对办案人员的讯问有明确的认知,表达清晰、语言流畅、情绪稳定,表明其具有作证能力。薄谷开来虽未出庭接受质证,但其书面证言经一审当庭宣读、其作证录音录像经当庭播放,并经控辩双方质证,其所证内容与在案其他证人证言、书证等能够相互印证,足以确认其相关证言内容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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