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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不能以是否给钱区分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

2013-10-25 09:14:49   来源:枣庄网整理   

      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教研室主任皮艺军教授介绍,目前我国关于未成年保护的法律有两部:《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皮艺军认为,公安机关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具体问题时,常常面临“无法可依”的局面,迫切需要相关主管部门出台可操作性更强的规定。

      早在上世纪80年代末,我国教育部门就颁布过一项在中学开展性教育的通知。2007年由国务院转发的教育部中小学公共安全指导纲要和2008年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都对防止性侵害和推广性教育有所要求。

      然而,直到今天,我国在课程体系内开设性教育课程的学校依然不多,即使有,在教育内容上也偏重生理方面,往往是在生物课、生理卫生课中含混带过生殖一章。

      综合新华社、中国警察网报道

      ■ 解读

      1 强奸未成年人一般不判缓刑

      【意见】

      《意见》规定,对于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对于判处刑罚同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活动,禁止其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

      【解读】

      周峰(最高法刑一庭庭长):禁止令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后开始实施的。在国外早就实施禁止令的制度,一方面对一些特殊行业的,比如说证券行业,在证券行业犯罪的,对他实行禁止令的话,就可以剥夺将来再从事这个行业的可能性,也就是剥夺再犯的可能性。在性侵方面实施禁止令制度实际上也是剥夺再犯的机会和可能性,从预防犯罪的角度考虑的。

      2 严惩教师“校园性侵”行为

      【意见】

      《意见》明确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解读】

      孙军工(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刑法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确立了特殊保护原则,实践中,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少女虽然比幼女的认知、判断能力有所增强,但其身心发育尚未完全成熟,在日常生活、学习和物质条件方面对监护人、教师等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存在一定服从、依赖关系,容易在非自愿状态下受到性侵害,《意见》对这类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目的是严厉打击“校园性侵”这种犯罪行为。

      周峰:对于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对未成年实施性侵害犯罪的,《意见》规定了更要从严惩处,主要是考虑到这些人员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严重挑战了社会道德伦理底线,同时这类犯罪比较隐蔽,持续时间长,尤其是那种有继父女关系、养父女关系,或者是教师这种职业,往往性侵次数多,时间又长。对这种犯罪被害人因为年幼,认知能力较弱,自我保护能力比较低。所以这种案件的危害性相对来说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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