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回应云南官员强奸幼女一审获刑5年案
2013-10-25 09:12:32 来源:新京报
-
昨日,最高法刑一庭庭长在回答记者关于云南官员强奸幼女案的提问时表示,对于未成年人的精神损害应该赔偿,但需要证据。
周峰表示,这次《意见》第31条,对被告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范围内有个明确的规定,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康复治疗所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是要进行赔偿的。
周峰强调,性侵案件往往身体受损的几率远远小于心理和精神受到的伤害。心理和精神受到的伤害对幼女来说往往是终身的。如果是心理重度抑郁需要精神康复的治疗费用,也应该包括在内。
周峰表示,这个案件被害人及其亲属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但是未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所受经济损失,所以一审未支持其相关的诉讼请求。我们审理案件是讲究证据的,光说要求赔偿,但是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否则的话法院确实很难支持。
■ 进展 受害女孩将做心理健康鉴定
据新华社电 昨日下午,记者从云南大关官员强奸幼女案受害人家长处获悉,受害的女孩将被家长带往昆明进行心理健康鉴定,决定是否需要接受精神和心理方面的专业治疗。
8月24日,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郭玉驰将4岁幼女掳至家中实施强奸。据受害人家长介绍,该事件对女孩的心理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由于家庭经济条件限制,此前并没有考虑让孩子接受心理方面的专业评估和康复治疗。”受害人家长说。
受害人代理律师、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维镖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明确,对未成年人因被性侵害而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康复治疗费用应该包括身体和精神诊治所支出的费用。
陈维镖介绍,受害人家长将在昆明市选择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视鉴定情况决定受害女孩是否需要心理治疗,以及如何制定治疗计划。
据了解,在一审判决中,法院并没有支持受害人家长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该案件一审判处郭玉驰有期徒刑5年,目前,案件已被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大关县法院将另行组成合议庭择期开庭审理。
■ 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4日公布了3起地方法院审理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例,包括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几种典型犯罪形式。
团伙强迫未成年人卖淫致死
2010年6月至10月,被告人王佳佳分别伙同邹雨、王梦云等人共谋强迫他人卖淫,先后将被害人王某(女,时年16岁)、周某某(女,时年18岁)、张某某(女,时年20岁)、王某某(女,殁年17岁)骗至广东河源市,采用殴打、恐吓、逼写欠条、拍裸照等方式强迫上述被害人卖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