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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庭审纪实

2013-08-28 13:00:01   来源:新华网   

      薄熙来在法庭上说:在这个问题上我考虑得不慎重、有失误。现在一直说我免掉王立军局长的职务,这是错误的,我只是调整了王立军的分工,让他负责工商、教育、科技,我绝无贬低他的意思。

      审判长问:被告人薄熙来,你刚才所说的意思是,你对王立军是调整分工,不是免去他公安局局长的职务,是这样的吗?

      薄熙来答:我确实是免掉了王立军的公安局局长职务,但这是一个调整分工的过程。

      公诉人出示的书证表明,中央规定,地方党委决定任免政法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征得上一级政法部门党组(党委)同意。相关证人证言指出,在有几位同志提醒的情况下,薄熙来仍旧违规、越权决定免去王立军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

      王立军、王智、王鹏飞等人在证言中均指称,薄熙来当时作为重庆市主要领导,在有人向其揭发其妻涉嫌杀人后,非但不要求对“11·15案件”重新调查,反而采取一系列手段阻止继续查办案件。

      记者在庭审现场了解到,2012年2月6日王立军叛逃后,薄熙来纵容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薄谷开来参与王立军叛逃事件的研究应对,并同意薄谷开来提出的由医院出具王立军精神疾病诊断证明的意见。2月7日,薄谷开来和吴文康协调重庆有关医院出具了王立军“存在严重的抑郁状态和抑郁重度发作”的虚假诊断证明。2月8日,薄熙来批准对外发布王立军接受“休假式治疗”的虚假消息。公诉人指出,这些行为造成的后果,使广大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公信力的严重质疑,造成了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

      在就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事实进行质证的过程中,被告人薄熙来及其辩护人提出,王立军、薄谷开来等证人与薄熙来存在重大利益冲突,其证言的客观性、真实性存在疑问。薄熙来还表示,滥用职权行为跟自己无关。

      公诉人认为,王立军当庭证言与庭前证言一致且与其他证人证言、书证相互印证,真实可靠。

      公诉人指出,一系列证据证实:薄熙来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和不正确履行职权,是导致“11·15案件”不能及时依法查处和王立军叛逃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并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

      庭审前后

      8月26日上午,控辩双方展开法庭辩论。11时许,经薄熙来本人同意聘请的辩护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贵方、王兆峰开始发表辩护意见。辩护人说,被告人在庭前告诉我们,他依赖我们,相信我们,相信我们的职业忠诚和职业能力。

      庭审结束时,李贵方在法庭内接受了新华社记者的采访。他表示,庭前,我们依法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复制了相关证据,并20多次会见被告人,就辩护思路等与薄熙来充分交换了意见。在这几天的庭审中,我们主要是围绕公诉人指控的罪名和相关诉讼程序,进行辩护。特别是对被告人和我们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一些问题,我们依据事实和法律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我们相信,法庭能够在充分重视和听取辩护意见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据记者了解,在案件侦查阶段,办案人员调查了97名相关当事人和知情人员,掌握了大量证据,并依法告知薄熙来有权委托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提讯了被告人,既注意收集有罪供述,也对其合理辩解依法研究认定。检察机关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安排专人为辩护人查阅案卷提供了帮助。

      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由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于今年7月25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组成合议庭,向被告人及时送达起诉书副本,告知了相关诉讼权利。依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8月14日,合议庭组织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召开庭前会议,就案件的管辖、回避、公开审理、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调取新的证据、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8月18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就公开开庭审理案件的时间、地点发布公告,并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分别送达了开庭传票和出庭通知。

      济南市天桥区居民孔祥英说,我是第一次旁听涉及高级别官员案件的法庭审理。通过旁听庭审,我更加深入地了解了案情。薄熙来曾经是党的高级领导干部,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相信人民法院一定会作出公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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