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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克华女友张贵英因窝藏等罪获刑5年

2013-03-22 15:25:31   来源:枣庄网整理   

    3月22日上午,周克华的女友张贵英被警察从重庆沙坪坝区看守所带出。

      22日上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对张贵英犯窝藏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法院最终以窝藏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张贵英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2012年4月,张贵英在四川省宜宾市与周克华(已死亡)相识后将周克华带至自己家中同居。在同居期间,张贵英看见周克华持有枪支。同年6月10日,张贵英按照周克华的要求在中国建设银行宜宾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宜宾分行分别开户办理了银行卡。同年7月1日,张贵英与周克华一同来到重庆。

      2012年8月10日9时35分左右,周克华在沙坪坝区凤鸣山中国银行上桥支行门口,持仿“五四”式手枪枪杀王洪和廖德应,劫得王洪装有现金7万元、手机3部的挎包一个。在逃离现场途中,周克华又持枪击伤中国银行保安马志忠,枪杀铁路警察朱彦超。当日12时许,周克华约张贵英在沙坪坝区陈家湾“7天连锁酒店”附近见面,将劫得的6万元现金交给张贵英。同日,张贵英按周克华的要求将6万元现金分别存入在四川省宜宾市办理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同月10日至13日间,张贵英多次与周克华联系,用电话和短信的方式将自己所了解的公安机关侦查和追捕8.10案件的相关情况告知周克华,并向周克华提供用于化妆、隐蔽的口红。

      2012年8月14日6时40分,周克华在沙坪坝区童家桥双菱皮鞋厂附近巷道内持枪拒捕,被当场击毙。现场查获周克华随身携带的仿“五四”式和9mm手枪各一支。同日,张贵英在位于沙坪坝区高滩岩正街205号附56号2-6的暂住屋内被抓获。

      庭审中,张贵英及其辩护人认为张贵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其辩解、辩护意见,法院在判决书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关于张贵英的首次供述笔录及短信记录的合法性问题,辩护人认为从抓捕张贵英到制作第一次讯问笔录间隔时间长达五个小时,不能排除警方对张贵英刑讯逼供的可能;短信记录的收集违反了宪法保护的“通信自由”且采用技侦监听方式取得,收集程序不合法。法院认为,公安机关抓捕张贵英后,根据其工作安排,依法对其进行讯问,符合法律规定,现无证据证明有刑讯逼供的情形;短信记录是公安机关技术侦查部门在案发后依法取得,收集程序合法,辩护人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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