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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新规:有效期不低于2年或5万公里

2013-01-15 10:52:34   来源:腾讯   

      家用汽车产品更换或者退货的,发生的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自收到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或者未按本规定负责更换、退货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
      第二十七条 消费者遗失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的,销售者、生产者应当在接到消费者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办。消费者向销售者、生产者申请补办三包凭证后,可以依照本规定继续享有相应权利。
      按照本规定更换家用汽车产品后,销售者、生产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新的三包凭证,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发生家用汽车产品所有权转移的,三包凭证应当随车转移,三包责任不因汽车所有权转移而改变。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破产、合并、分立、变更的,其三包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章 三包责任免除
      第二十九条 易损耗零部件超出生产者明示的质量保证期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
      第三十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对所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
      (一)消费者所购家用汽车产品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
      (二)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
      (三)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
      (四)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
      (五)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第三十一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无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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