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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给公车私用上“枷锁”节假日一律停驶

2012-03-09 10:48:19   来源:枣庄网整理   

      ◆省级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每20人配备1辆

      ◆严控配备越野车和旅行车,严禁增加高档配置豪华内饰

      ◆节假日除特殊工作需要外,一律封存停驶

      “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要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要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这是刚刚出台的《山东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作出的新规定。

      在此之前,山东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轿车配备标准是,“排气量2.0升(含)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

      除了调低配备标准外,《办法》还明确提出,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政府优先采购;要从严控制配备越野车(含SUV车型)和旅行车(15座以下);一般不配备大、中型客车(16座以上),工作需要时,可租赁使用;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这个新出台的《办法》,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核定、使用管理、职责分工和监督等方面,也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

      对公务用车将实行编制管理,省级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每20人配备1辆,不足20人的也可按1辆核定;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用车重复配备;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单位,按一个单位核定车辆编制;临时机构,不核定车辆编制。各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参照省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标准。值得注意的是,与以前“每15人配备一辆”的规定相比,《办法》在编制上调低了标准。

      在公车使用上,山东给公车私用上了“枷锁”: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一律封存停驶;严格登记和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制度;党政机关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车辆,不得接受企业捐赠车辆。

      为了加强监督,山东将把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节能减排检查年度考核,对违反规定的领导干部将进行严肃处理。

      在执行新规定的同时,山东鼓励有条件的市和部门积极探索公务用车管理的新路子,加快推进公车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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