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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死刑保证书案嫌犯无罪释放 已被关押12年

2013-04-26 08:14:45   来源:京华时报   

      在此基础上,2007年5月17日,河南省高院同平顶山市政法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相关部门及负责人召开了李怀亮案件处理协调会。会议研究意见为:李怀亮案件经市检察院就省高级法院提出的三条意见交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查清后,法院接受案件并进行审理。
      这一查就是6年,6年间李怀亮一直被继续羁押。
      记者了解到,今年1月1日,新刑诉法实施。2013年1月7日,李怀亮的辩护人王永杰和蔺文财,根据新刑诉法第96条和97条的规定,向9个部门致函,提出要求立即释放被超期羁押的李怀亮。此后不久,此案终于被重新纳入审理程序。2013年1月14日,叶县公安局终于将补充侦查报告书及建议书移送至平顶山检察院。

      现场直击
      律师直指刑讯逼供6名民警出庭阐述
      昨天上午,已被搁置6年的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案定于9点在平顶山中院开庭审理。当记者于7点50分来到法院门口时,这里已经聚集了几十名全副武装的法警,还停靠了一辆黑色特警车辆。
      此案因涉及到个人隐私,法庭采取了不公开审理。庭审结束后,律师向记者回述了开庭的主要内容。
      庭审开始后,由于李怀亮的律师提出,李怀亮的有罪供述是因曾遭刑讯逼供而做出,申请排除法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因此,法院找来了6名警员出庭,接受法庭质询。
      李怀亮的律师指出,李怀亮在被拘留后,最初的8月5日和6日白天所做的供述都是无罪供述,但是6日晚上突然变成有罪供述,毫无过渡,不符合逻辑。同时,所有的有罪供述,在对是否射精的关键问题上进行了多次更改,而且对于作案动机也没有明确供述,不能形成合理解释。
      随后,6名警察逐一出庭,对于刑讯逼供等问题进行了阐述。警方表示,在对李怀亮的审理过程中,不存在任何刑讯逼供的情况,李怀亮之所以承认,是其经过警方言语教育后良心发现。

      庭审交锋
      律师:现场发现第三血型
      法庭上,李怀亮的律师指出此案存在三大疑点,而且证据都指向此案与李怀亮无关。
      律师称,当时现场有一摊40×21mm面积的血泊,经鉴定是O型血。然而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对郭小红的头发进行了检验,并据此得出郭小红的血型是A型。而李怀亮的血型是AB型,这就说明现场血型一定是第三人的,但是警方却没有对当晚出现在事发地点的其他人进行血型鉴定,这是当时侦查的失误,放纵了真凶。
      此外,李怀亮的律师还指出,除了O型血和李怀亮的血型不符这一重大疑点之外,当时现场还曾提取了一个38码的鞋印,而李怀亮的鞋是44码的。
      律师说,当时这一重要证据是由村民调主任赵木申发现的,他将脚印带着泥土整块挖了下来,并亲自送到了叶县公安局。而且开庭时,赵木申还曾出庭作证,陈述整个过程,但是这一重要证据,现在却下落不明,被警方弄丢了。
      另外,律师还指出,检察机关将此案定为杀人后奸尸,但是却没有找到任何精液。而且李怀亮对自己是否射精这个关键问题,几次的口供都不相同。

      检方:逐一回应辩方疑点
      法庭上,对于律师提出的三大疑点,检方进行了回答。
      检方表示,当初对郭小红的血型进行鉴定时,使用的是郭小红的毛发,但根据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专家的说法,用毛发做血型的准确率只有15%,因此郭小红被鉴定出的A型血很可能是错误的,地面上的O型血迹很可能就是属于郭小红。
      此外,对于当初的鞋印。检察机关表示,当初警方立案时曾提取了多个鞋印,但是由于鞋印底部纹路比较模糊,达不到鉴定标准,因此没有将这份证据纳入侦查。至于精液是否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表示当时因为尸体入水,无法鉴定。
      据了解,庭审一直进行到下午3点半,此后法官宣布休庭。据律师介绍,当时法官表示,将与院长进行沟通,并随后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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