囚犯被狱医误诊中毒 监狱隐瞒将其送回家后死亡
2013-03-22 16:02:16 来源:中国青年报
安葬黄建军之后,家人开始调查他的死因。
南阳监狱称黄建军属正常死亡,与监狱无关,并告知前来讨说法的家属:“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看在你们家庭的特殊情况,出于人道主义补偿你们2000元,但你们得让村里给我们出一个黄建军是正常死亡的证明。”
家人拒绝了。随后,他们找到曾救治黄建军的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该院病历显示,黄建军被诊断为“氯丙嗪中毒”和“窦性心动过缓”,且肝功能受损,血糖远高于正常值。
“我们咨询过精神病医院专家,糖尿病和肝功能受损的病人要慎用‘氯丙嗪’。”宋跃东说,经家属多方了解,为黄建军开“氯丙嗪”的医生是南阳监狱第二监区狱医张光景。张光景在让黄建军服用“氯丙嗪”之前以及用药过程中,没有遵循用药要求,为其进行血糖、血常规、心电图、肝功能等必需检查,导致黄建军血糖升高、肝功能受损,进而出现抽搐、口吐白沫等中毒症状,被医院下达病危通知。
宋跃东说,更让家人气愤的是,在黄建军被转出监狱医院、外出转院就诊期间,张光景无视接诊医院“诊断尚待完善”、“再三告知风险”、“黄建军病情危重”等事实,代表南阳监狱签署“要求出院”的书面意见,用警车而非救护车将黄建军送回家,然后匆匆离去。
2012年6月11日,黄建军家属到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进行控告。7月25日,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委托南阳市医学会对黄建军死亡“进行医疗损害技术鉴定”。
南阳市医学会2012年8月22日出具的《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书》称,南阳监狱医院存在多项过失行为:一是根据201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氯丙嗪”注意事项第5条记载,用药期间应注意检查白细胞计数及分类、肝功能、心电图等,南阳监狱医院未进行上述检查;二是南阳监狱转运患者的工具及转运目的地不当;三是在对患者家属进行患者交接过程中无病情告知记录。南阳监狱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与黄建军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综合考虑南阳监狱负次要责任”。
宋跃东说:“我们当时就明确表示对这个鉴定报告不认可,并多次要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再找其他医疗机构鉴定,但均被拒绝。”
狱医:送病犯回家是执行单位决定
2013年1月10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南阳监狱医院医生张光景“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判决书称,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查明,黄建军因患精神疾病于2008年三次住院治疗。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8月1日,经河南省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刑事诉讼精神病医学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精神分裂症,限制行为能力。2009年11月24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黄建军有期徒刑4年。2009年12月25日,黄建军被送入南阳监狱第二监区服刑改造。
2011年10月,张光景任南阳监狱第二监区狱医后,使用“氯丙嗪”给黄建军治疗精神分裂症,用药期间未按规定检查观察,致使黄建军出现“氯丙嗪”毒副作用反应。
2012年1月19日11时,黄建军被送往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至次日9时30分。当日,应张光景要求,黄建军被转入南阳医专第一附属医院救治。当天10时,该医院以“抽搐原因待查、精神分裂症”,对黄建军下达病危通知。张光景将黄建军的病情向监狱汇报,南阳监狱研究决定,对黄建军办理保外就医,并报经河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于2012年1月21日开始对黄建军暂予监外执行3个月。其间,南阳监狱派人前往黄建军家中向其亲属和所在村委说明黄建军病情严重。
判决书载明:2012年1月22日上午,南阳监狱安排张光景等人送黄建军回家。在医院告知张光景关于黄建军已病危和不能出院的情况下,张光景在医患沟通记录上签署“鉴于该犯病情危重,已做保外继续就医治疗,要求出院”的意见,使黄建军出院,从而中断救治。当日9时40分许,张光景等人用警车将黄建军送往家中。当日16时许,张光景将黄建军交给其家属后,在未讲明黄建军病危需要立即治疗的情况下即返回南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