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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丝“警花”获刑,郭美美何时被绳之以法?

2012-11-28 17:06:22   来源:枣庄网整理   
      据《新京报》载,7月2日,微博实名认证用户“馨儿徽安”在微博上发布美女身着警服坐在床边秀黑丝的图片,并配文字“在老家做了一名警察,压力好大,整天和政府的领导吃喝”,引起众多网友关注。发布上述消息冒充警察的王某,被法院以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一年。法院认为,王某冒充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应从重处罚。鉴于王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酌予从轻处罚,以招摇撞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一年。

      法律不是儿戏,讲究公正和公平。所谓“公正”,就是“罪”与“罚”相称,“罚”不能重于、轻于“罪”。“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一年”的判决与“冒充警察招摇撞骗”的违法情节是否相称,山人不做评价。在这里想说的是“公平”问题,所谓“公平”,按咱们最普通的老百姓的最朴素理解,就是“一碗水端平”。

      法律不允许攀比,但是,法官断案实际上是可以参照其他案例的。惯例参照法,实际在司法实践中是经常被应用的。况且,我们每个人也还都有大脑,可以联想,那位著名的郭美美,是否也“构成招摇撞骗罪”?是否也应该获刑?

      王某假称“在老家做了一名警察”,郭氏自我认证为“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王某以不恰当的照片形象展示性感,郭氏以不相称的收入炫耀豪富;王某自称,“打着警花、模特的称号天天陪领导吃喝谈项目、招商引资”,煞有介事, 郭氏称自己“所在的公司是与红十字会有合作关系简称红十字商会,我们负责与人身保险或医疗器械等签广告合约,将广告放在红十字会免费为老百姓服务的医疗车上”,几可乱真。

      同样是冒充国家公职人员,我们还可以仔细分析一下其危害性。一般而言,凡是假冒伪劣,都伤及两个方面,一是“消费者”,二是被假冒者。在王某和郭氏都没有明确的利用假冒的身份从事商业诈骗的情况下,其微博作品的“消费者”就是了解这件事的公众,被假冒者即被损害形象者,分别是中国警察和中国红十字会。

      被王某和郭氏侵害的也是这两方面的利益。作为读者、作为观众、作为网友、作为公民,都极其反感这两个“2B妹纸”的恶劣,伤害的是公众对警察和红十字会的信任和感情。作为被假冒的当事一方,警察和红十字会的形象直接受污损。

      细分起来,王某和郭氏还有有区别的,从照片上看,公众对王某的展示性感,只是反感其不雅行为,而对郭氏的炫富,则是质疑其财富来源;同样是假冒,王某表现的也仅仅是个人、“个别警员”的不检点,而郭氏则使人联想到整个红十字会组织的问题;从微博描述的内容上看,王某所披露的“天天陪领导吃喝谈项目、招商引资”,如果是真的,也只不过是机关作风问题,而郭氏宣称的“所在的公司是与红十字会有合作关系”,如果是真的,则涉嫌犯罪了;王某所述,基本都是假的,而郭氏所言,则很多已经被证实是真的;王某可以说是“闹着玩”,而郭美美则是玩大发了。

      所以,郭美美的社会危害远远大于王某!

      区别还不仅这些,还有被假冒者的态度,王某微博一出,警界同仇敌忾,反应迅速,当日下午2点多,南京江宁公安分局的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全国警员信息库查无此人。第二天,丰台警方就将王某控制。而红十字会呢?一直处在欲说还休的状态,直到今天,还在拼命掩饰。这里除了警方近水楼台好办案因素之外,关键是人家问心无愧啊,确实没有王某这个假警察。而红十字会遮遮掩掩,越描越黑,却怎么也撇不清和郭美美的关系。

      警察敢把王某诉上法庭,而红十字会则被郭美美抓住了死穴。

      归根到底,作为受害方,警察和王某没有任何关系,可以往死里整她,而红十字会和郭美美则有扯不清的关系,所以,不仅自己庇护,还动员各种社会力量保护这个“干闺女”抑或“亲闺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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