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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彭州农民发现乌木被收归国有引发争议

2012-07-09 00:08:51   来源:中国青年报   
      实习生 徐霄桐 本报记者 李丽

      2012年春节,四川彭州农民吴高亮在自家承包地中发现了据称价值超过1200万元的乌木,但7月3日,彭州市国有资产办公室正式宣布,乌木归国家,只奖励发现者7万元。

      吴高亮表示对此不满。他认为,《物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国家所有。”他认为,法律没有规定的国家动植物资源,就不属于国家所有。

      彭州市政府主张乌木国有的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即“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那么,乌木的所有权到底归谁?民法界的各位专家学者的意见并不一致。

      中国政法大学(微博)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柳经纬表示,政府引用法条有误。“在民法的通常理解上,埋藏和隐藏都是要人为的,不是人为的不能被认为是埋藏物或隐藏物。”

      但是,中国著名民法学家、物权法核心起草人梁慧星教授认为,此事适用于《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村民在河道中发现乌木,河道属于国家所有,乌木就应由河道所有权人国家取得。

      对此,柳经纬持不同态度:“讨论孳息就必须要有原物,没有原物就不能称作孳息。”柳经纬分析道,“果树结果,果子是孳息,果树是原物;母牛产小牛,小牛是孳息。但是乌木就找不到原物,因此不能认为是孳息。”

      柳经纬表示,此事件中乌木应该归发现者所有。他提出,《物权法》中对哪些事物产权属于国家做了列举式规定,而这些列举式规定应该做限定解释。“只有符合法律中列举的情况时,财产才属于国家。列举情况之外的,国家不对其拥有所有权”。他认为,由于乌木的所有权在现行法律中并无明确规定,因此适用于民法原理的“先占原则”,即无主之物,谁发现就归谁。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学院教授李显冬表达了同样的观点:“就像采蘑菇,挖奇石。也没听说这些东西都是归国家所有的啊。”

      “如果说无主之物都归国家,那么捡垃圾的人,就是每天都在侵占国家财产。”柳经纬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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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木(阴沉木):兼备木的古雅和石的神韵,有“东方神木”和“植物木乃伊”之称。由地震、洪水、泥石流将地上植物生物等全部埋入古河床等低洼处。埋入淤泥中的部分树木,在缺氧、高压状态下,细菌等微生物的作用下,经长达成千上万年炭化过程形成乌木,故又称“炭化木”。历代都把乌木用作辟邪之物,制作的工艺品、佛像、护身符挂件。古人云:“家有乌木半方,胜过财宝一箱。”

    分布位置
      早期发掘的乌木(阴沉木)主要分布在四川四条大江及其支流区域(现由于各大型工程的开建及干旱等原因,多地均有大型阴沉木的发掘发现,广东、广西、湖南等均有为数不少的发掘发现,且一般规模大,树身巨大,非机械吊装不能挪动——异道行)。经多位乌木爱好者取样作炭十四同位素测定,大多数乌木的年代为距今两千多年至四万年之间。随着大型基建项目的开发,以及各种大型吊装挖掘设备的出现,近年阴沉木在两广地区(广西、广东)陆续被大规模发现,一般多为铁力木阴沉木,质量上乘;其价格也必将随着发掘量的增加以及乌木(阴沉木)知识的普及而会下降到理性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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