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蹊跷的“下黄片被拘”

2012-06-18 09:21:18   来源:腾讯--今日话题   

      近日,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的网友顾某发帖说,自己因为下载黄片到电脑上看,被公安局拘留15天并处罚款3000元。这件事被媒体广泛报道后,前郭县政府撤消了处罚决定,并对办案民警停止执行职务,接受调查。
      “下黄片被拘”并不多见,但之前也有过一些案例,几乎每次都是走了“警方处罚——媒体报道——撤销处罚”的路径。这一次看起来也没有不同。
      然而仔细探究事件的前因后果,又发现没那么简单——


    效果图:某派出所在审问网络涉黄人员

      如果仅是“下黄片被拘”,事情就不复杂 
       


    在家里下黄片看的网友不在少数

      法律禁止传播黄片,但不禁止获取和观看
      对顾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顾某因使用计算机在互联网复制淫秽影片到自己电脑上供本人观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被处拘留15日、罚款3000元。
      《治安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内容为: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可见其中确有不得复制淫秽物品的字眼。然而理解法条的意思,不能断章取义。整个六十八条显然是针对“传播淫秽物品”设置的条款,该条款前半段针对实体传播,后半段针对虚拟传播,这里的“复制”只是和“制作、运输、出售、出租”并列、作为实体传播的一个环节出现在条款里,根本不是指网络上的下载动作。
      或许处罚顾某的何舰等警官也知道“传播”才是违法。据顾某介绍:警方一开始也是询问传没传到网上过,“一直想弄个传播的罪名”。
      必须把“获取和观看黄片不违法”普及到警察的意识里
      1997年实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曾经明确规定“不得查阅淫秽色情物品”。然而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后,已经将“查阅”淫秽物品排除在违法行为之外,那么按照《立法法》第七十一条,规章规定的超出法律范围的内容就失效了。因此2006年后获取和观看黄片既不违法,也不违规。这样的观念必须普及到各级公安部门,免得这种错抓错罚一再发生。
      耐人寻味的是这件事的起因 
       


    事情全因这张图而起

      警方不是奔着黄片去的,而是以一张蹊跷的图为目的
      领导这次查处行动的是何舰警官,他是前郭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网络中队指导员。何舰的个人微博上曾指出百度贴吧的XX信息引起了公安局领导的高度重视,领导还立即组织治安大队民警开展调查工作。
      显然,左边这张同样来自百度贴吧的图也引起了不知道谁的重视,使得何舰带着两位警察就去了顾某的家。据顾某介绍,自己的确在百度松原吧转过这张戴墨镜青年拿砍刀坐在警车上的图片,警察是奔着这张图来的,只是在检查电脑时顺带发现了黄片。
      要说这张图确实蹊跷,一个扮相很“黑社会”的青年拿着一把管制刀具,却出现在了最不该出现的地方——警车前盖上。车牌显示此车正是属于松原警方。
      有了这张图,就不得不对“下黄片被拘”的单纯性打个问号
      警察调查这张图的目的是什么?是想破解其中的蹊跷,还是想让这张图消失?如果是前者,为什么不去追问车的主人?为什么在顾某申明是转载后仍要把顾某的电脑翻个底朝天、还索要走了顾某的百度和QQ的账号密码、最后还要没收电脑?为什么顾某转载那张图的帖子现在已经看不到了?
      如果是后者,那么对顾某的处罚到底是偶然发现违法行为后的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还是“借用”了一下治安处罚法第六十八条,想让拥有过这张图的顾某成为惊弓之鸟、以后在网上活动谨小慎微?

      涉事警员的行为模式也让人担忧

     
    公安局有专门监管网络信息的部门

      执法随意性
      整个执法过程中,何舰等警察有很多不合法不合规的行为。比如,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只有在基于“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之下,才能依法定程序对公民的电脑或信件进行检查。然而何舰等警察仅仅是亮明了身份,就把顾某的电脑翻了个底朝天,还要走了百度和QQ等网络通信工具的账号密码。
      再比如,警察没收顾某的电脑于法完全无据。
      另外据顾某介绍,警方一开始要罚他5000元,后来经协商才改成3000元,既然是按照《治安处罚法》处罚,封顶也只能罚3000元,这个“罚5000元”的根据是什么?
      态度恶劣性
      在顾某发帖投诉后,何舰在跟帖中大曝顾某的姓名、年龄、工作单位等隐私,并称顾某殴打中老年妇女、网上发帖侮辱未婚女青年,“这类人专门在网上霍霍人,诋毁他人名声,鉴定为人渣一个。支持公安机关打击这类人渣!净化网络环境,净化社会环境”、“公安机关在打击黄、毒、赌等违法犯罪案件上坚持零容忍,绝不会因为被处罚对象的狡辩和不明群众的参与而手软”。
      更让人惊奇的是,在前郭县政府撤销对顾某的处罚、停止何舰的职务后,何舰仍在顾某《回忆我在拘留所的日子》的贴文后面跟帖“再进拘留所就应该是四进宫了”,让人感觉到浓重的威胁意味。
      背景复杂性
      记者调查和网友“人肉”发现,何舰在网上公开的信息颇丰富,他出售汽车、出租房屋、承揽工程、经营公司……,涉及各种生意。但是百度松原吧的管理员等人确认何舰并不是那些公司的所有人,那些公司有的是何舰亲属的,有的是何舰朋友的。一位自称是何舰姐夫的网友“松原老潘”回应说,那些生意并非何舰本人的,是何舰在帮别人忙。
      其实即便何舰只是帮别人的忙,他这样参与生意也是不可接受的。因为第一,纳税人供养警察是为了得到警察良好的服务,兼职其它事务难免会分散警察为纳税人服务的精力;第二,警察身居要职,对经营活动应该避而远之,以免牵涉以权谋私。事实上《公务员法》也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结语:拘留下黄片者背后的东西,远比“下黄片可能被拘留”更让人不踏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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