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消保委就用户隐私外泄约谈互联网三大巨头

2013-08-23 09:21:46   来源:经济参考报   点击:
      “明明微博没有与手机关联,新浪怎么知道我的手机号?”“我从未向腾讯登记我的真实姓名,腾讯咋知道我叫啥?”“我没有授权百度知晓我的位置信息,百度怎么知道我在哪里?”……不少使用智能机的用户,都有这样的疑惑。

      日前,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约谈百度、新浪和腾讯公司发现,互联网公司的手机客户端普遍缺少隐私条款,而且在版本更新后,针对新增的可能涉及用户隐私的功能,也没有及时通知用户。同时,还涉嫌对用户数据库进行商业上的利用。“值得注意的是,这些都已经成为行业中的惯例,即使大公司也未能幸免。”

      新浪微博被指“协议六页,陷阱就有十几个”

      很多手机用户不知道的是,位置信息、通讯录、通话记录乃至短信这些信息的“被授权”,“隐藏”在自己下载的几乎每个A PP中,即使是知名互联网公司开发的软件也未能幸免。

      比如,在手机应用“百度搜索”中,相关的隐私权保护条款和消费者玩起了“躲猫猫”。苹果A PP ST O R E中下载的应用,没有任何隐私条款提示;安卓系统尽管有隐私条款提示,但让人意想不到的是,隐私条款竟“藏”在“用户体验”选项下面,并且在安装时“主动”替用户在“是否接受隐私保护条款”一项上打了勾,这意味着用户在不知不觉中“被同意”了。

      上海市百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金松表示,企业的这种做法让多数消费者在不知情的前提下被动接受和认可了相关条款,没有尊重用户的知情权,还有强迫用户“被选择”之嫌。

      更令用户担心还有这样的格式条款:“如第三方同意承担与本公司同等的保护用户隐私的责任,本公司有权将用户注册资料提供给第三方。”一旦摊上这样的“霸王条款”,用户的信息面临着“合法外流”的威胁。

      在律师看来,用户人数超过5亿的新浪微博,可谓制定信息外流“霸王条款”的“霸中霸”。“协议才六页,陷阱就有十几个。”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吕琰指出,《新浪微博服务使用协议》涉嫌侵犯用户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隐私权等五项合法权益。

      比如,《新浪微博服务使用协议》6.1项规定称,“新浪有权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对外公开或向第三方提供单个用户的注册资料,以及用户在使用微博服务时储存在新浪的非公开内容。6.2项又规定,如第三方同意承担与新浪同等的保护用户隐私的责任,新浪有权将用户注册资料提供给第三方。”吕琰说,这些规定严重侵犯了用户的隐私。

      采集利用个人信息已成业内“潜规则”

      专家指出,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背后,是企业追求利益使然,采集个人信息并加以利用以盈利已经成为互联网企业之间心照不宣的秘密。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春泉指出,利用用户信息谋求收益已经成为搜索引擎、微博、微信等互联网服务产品继广告收入、增值业务收入、运营商分成之外新的利润增长点。然而,由于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敏感地带,企业对这部分的内容往往讳莫如深。

      刘春泉说:“免费产品想要盈利是可以理解的,然而,利用用户信息盈利成为业内的一种常态却是很不正常的。甚至,有的企业开发新产品,并不需要获得用户的隐私信息,也不通过用户信息盈利,但因为竞争对手的类似产品都要求消费者开放短信、通话记录等隐私权限,企业也不得不跟着‘被开放’,以免落单。”

      又想利用用户信息盈利,又不愿意被发现侵犯个人隐私,这样的“纠结”心态在《新浪微博服务使用协议》的条款一览无余。该协议1.3项声称新浪仅会“基于用户的操作行为进行非商业性的调查研究”,但6.2项却又称新浪有权“对用户数据库进行商业上的利用”。为规避责任,该协议以“免责声明”规定,新浪公司对网络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准确性不作担保,“用户因其使用微博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也由其自己承担”。

      呼吁建立起个人隐私保护的“游戏规则”

      上海三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庄毅雄介绍,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下,消费者要想证明自己的个人信息如何通过特定的A PP或者网站泄露出去,有相当的难度,而即使消费者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个人信息等隐私被侵犯,由于难以量化自己受到的经济损失,也难以获得赔偿。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建议,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已经成为趋势,在现有法律无法全覆盖的情况下,行业的主导者应当达成共识,通过制定公约、行业标准等方式,建立起个人隐私保护的“游戏规则”,在遵循公开、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下,还应采取严格的技术措施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安全。

      刘春泉建议,应通过立法明确规定,IT企业收集、监控信息时应当向用户说明并经用户选择和同意。“企业对持有和使用的个人信息合法性有合理谨慎审查义务。不能说明所使用信息合法来源的,即为违法持有,未经许可使用的,即为非法使用,消费者应该可以起诉和索赔,赔偿至少应包括原告的诉讼费和必要律师费等合理开支,还可以根据情节递进式增加必要的惩罚性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正在修改的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草案)中,已经加入了“隐私权”相关条款。

      针对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约谈,百度方面承诺,将于近期对移动端搜索软件进行升级,将包含最新版本隐私保护内容的《用户服务协议》等相关内容置于移动端搜索软件首次启动时的提示页面或引导页面,以明示消费者;并在《用户服务协议》更新版本时,对最新版本进行提示。截至记者发稿,新浪和腾讯就约谈向企业指出的问题尚未有进一步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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