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答复八大方面热点问题

2013-01-03 16:10:18   来源:人民网   点击:


      四、证监会一直强调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尤其去年以来郭主席多次表态要对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到底什么样的行为属于内幕交易?PE腐败是不是内幕交易?

      答:内幕交易是指在证券交易中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的行为。内幕交易与市场操纵、虚假披露、利益输送、欺诈上市、基金“老鼠仓”等证券违法行为,严重违背了证券市场应秉持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打击投资者信心,严重影响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应当依法严惩。

      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行为主体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界定标准以《证券法》第74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4条以及证监会相关规定为准。二是相关信息为内幕信息,是指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具有重大性、非公开性两个特征,《证券法》第75条及第67条第2项作了详细规定。三是行为人在内幕信息的价格敏感期内买卖相关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价格敏感期是从内幕信息形成之日起,至内幕信息公开或该信息对证券交易价格不再有显著影响时止。

      内幕交易行为有多种表现形式,包括:以本人名义,直接或委托他人买卖证券;以他人名义买卖证券;为他人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证券内幕交易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一是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是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三是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四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PE(私募股权投资的英文缩写)腐败这一概念,目前在立法层面尚无明确界定,理论研究也未完全形成统一认识,但一般均认可PE腐败是发生在公司上市前的问题,不涉及前文所述的内幕信息。因此,按照内幕交易的法律定义,PE腐败不属于内幕交易的范畴。但需要指出的是,PE腐败对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十分有害,应当坚决予以杜绝。


      五、股指期货设计不完善是股市不好的主因,一些机构利用股指期货操作市场、做空股市,加剧了股市下跌,希望证监会出台限制放空的具体规则或禁止裸卖空的政策,打造一个公平公正的股票市场,还广大投资者一个公道。

      答:股指期货是一种价格发现和风险管理工具,股指期货的上市应该说不会改变股市的估值基础,也不会影响股市的根本走势。实践来看,作为成熟的避险工具,股指期货对股价具有“减震器”的作用。据统计,沪深300(2522.952,42.90,1.73%)股指期货的上市显著降低了股市波动率,降幅约20%。沪深300股指期货与现货指数保持高度相关性,主力合约与沪深300指数相关系数超过99%,而且约75%的交易日中期货价格高于指数价格,市场通过买股票、卖期货的正向套利交易,为股市提供了一种稳定上托的力量。机构投资者卖空股指期货并不代表其看空、做空股市,而可能是其资产保值、平滑股市波动的保护措施。以证券公司为例,其本身一直持有大量股票,卖出股指期货主要是为了防范股市下跌风险。若没有股指期货,为了防范下跌风险,证券公司可能会频繁减持,进而加速了股指下跌。在可以通过股指期货套期保值的前提下,证券公司的持仓将趋于稳定,进而促进股指稳定。而且一家证券公司的期货套保额度始终小于其股票现货规模,其持有的期货空头头寸始终不超过股票规模的60%,期现货净头寸仍是多头,从这个角度看,证券公司应该是做多而非做空股市的主体力量。

      我国对股指期货实施了一系列严格的内部防控措施和制度,机构投资者很难利用股指期货操纵股市。如推行账户实名制、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严把开户关,防止分仓行为和违规资金流入;制定严格的风控制度,严密监控投机炒作能力,强制将过度投机力量挤出市场;严格套保和套利业务管理,实行额度申请制,对机构大户从事前、事中、事后进行全程监管,防止其利用较大持仓额度操纵市场;全程严密监控重点机构、重点账户、重大交易,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查处,坚决打击各种异常、违规交易行为。

      做多和做空对期货市场同等重要,是期货基本交易机制决定的,限制期货做空根本上是对市场价格机制的人为扭曲,既无先例,也无益于股市健康稳定发展。若对做空和做多力量实行差异政策,将导致市场多空力量失衡,促使机构投资者增加股票市场抛售的压力,加剧市场波动,不利于市场稳定运行。事实上大家谈到的“限制做空”,主要是指限制具体股票的单向卖空,与股指期货无关。金融海啸以及欧债危机中,有关国家采取了限制股票卖空的措施,主要就是限制具体股票“裸卖空”,但没有调整股指期货运行规则。

      推出股指期货是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完善我国资本市场体系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自2010年4月16日上市以来,股指期货市场运行平稳,交投适度,定价合理,功能逐步发挥。截至2012年10月31日,股指期货市场累计开户11.9万户,其中机构投资者数量占2%。按照单边计算,市场累计成交量1.75亿手,累计成交金额142.4万亿元,日均持仓量4.68万手。股指期货交割顺利,交割日合约价格走势平稳,收敛性好,交割量较低。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监管,完善规则制度,促进股指期货的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资本市场发展大局。我们也希望广大投资者坚信中国股市长期向好发展的基本面没有改变,要对中国股市的健康发展抱有坚定信心。


      六、新股发行一直不停,大小非解禁也源源不断,马上首批创业板股票大股东也要解禁了,大股东持股成本很低,解禁对中小投资者不公平,对二级市场是灾难性的。扩容太快导致资金不平衡是引起股市不好的根本原因之一,能不能采取些措施控制一下?

      答:新股发行的规模和节奏以及限售股解禁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市场资金的需求量,理论上说与股市的涨跌应该没有必然联系,更不是引起股市不好的根本原因。我国2011年的总储蓄额超过20万亿元,按现行汇率折算约3.4万亿美元,在世界上是最高的。2012年1至11月份,A股市场共有154家公司首发上市,相比上年同期的264家下降了42%;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1034亿元,相比上年同期2659亿元下降了61%。IPO的发行规模和节奏与上年相比有所减缓,对资金的需求与总储蓄额相比很少。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看,新股发行规模、节奏往往呈现出随行就市的特点,主要依靠市场供求机制自我调节,市场低迷时新股发行困难,甚至无人问津、发行失败,市场向好时,新股发行相对容易,价量齐升。2007年A股首发融资4,590.62亿元,居全球首位,而沪深300指数上涨了161%;而2004年、2008年停发新股后,A股市场仍然没有改变持续下跌的趋势。从国外成熟市场的发展规律看,新股发行为市场输送了“新鲜血液”,有利于促进市场活跃,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分享优质公司成长的机会,是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有效发挥的重要途径之一。

      随着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目前买卖双方博弈更加充分,市场的约束效果已逐步显现,一级市场风险凸显,已经出现了发行失败、中止发行、推迟发行或缩减发行规模的情形。监管部门将继续坚持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市场化方向,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强化市场约束,放松行政管制。同时,监管部门和交易所也会采取多种监管手段,进一步督促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归位尽责,推动市场机制有效发挥作用。

      对于限售股解禁的问题,我们应该客观看待。限售股解禁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投资者的心态,但作为决定股票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的基本面、业绩和成长性并未出现大的变化。一是,“解禁”是指从非流通状态、限售状态变为流通状态、可售状态,并不等同于实际发生“减持”。以中小板为例,截至2012年11月30日,中小板控股股东解禁后累计减持17.4亿股,合计240.69亿元,减持数量占其当年可出售股份比例的平均值为1.85%;2012年以来,中小板共有46家公司控股股东减持公司股票,减持数量占可出售股份比例为1.77%。二是,限售股解禁将对二级市场产生“灾难性”影响的判断依据不足。例如,首批28家创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已于2012年10月底可以解禁,在拟解禁的股份中,部分为高管锁定股份,每年可上市流通的比例不超过25%;部分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在2012年5月后增持的本公司股份,在6个月内不能减持;个别离职的董监高拟解禁的股份还须锁定6个月。而且,近期包括28家首批公司在内的30多家创业板公司发布公告,主动延长股份锁定,时间从数月到一年不等,共涉及股数近28亿股,市值约为384亿元,因此大大降低了当前创业板整体的解禁压力。截至2012年11月30日,创业板前28家公司解禁后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市值为42.04亿元,占创业板总市值的0.57%,且未出现大规模减持情况。三是,监管部门鼓励大小非长期持有公司股份,并通过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推动相关政策完善等措施,积极倡导价值投资、长期投资,同时,完善大小非减持信息披露制度,及时让投资者了解大小非减持的最新动态,并鼓励大小非通过大宗交易等适当形式减持,减少对市场的直接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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