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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新规:住房改商店需经利害关系业主同意

2014-11-11 15:08:31   来源:枣庄晚报   

    枣庄市日前出台《枣庄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指出我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将不再审查其产权权属等内容,住改商的则需经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10月31日。

    枣庄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制,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登记机关只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再审查其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

    现在不少小区内的住房被改成了商店,《办法》也对这类情况进行了规范。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住宅内不能从事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污染环境,危机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秩序等生产经营活动。申请登记时,除提交上条规定的使用证明外,还应当提交房屋所在地居委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出具的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书面证明,并由申请人做出书面承诺。

    市场主体在设立登记或者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需提供一些合法证明:属于自有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赁房屋的,提交租赁合同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复印件;租赁宾馆、饭店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合同及宾馆、饭店营业执照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居委会、村委会及有关产权单位出具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说明该房产的权属情况及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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