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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不得驶入快速道 城区道路不能载人

2014-02-28 15:57:50   来源:齐鲁晚报   
      27日,记者从枣庄市政府办公室了解到,自今年4月1日起,《枣庄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服务办法》开始实施。办法规定,枣庄区域内购买、使用电动自行车要实名登记,驾驶电动车城区道路不能载人,有固定座椅的可附载一名12岁以下儿童。
      记者了解到,《办法》里所指的电动自行车,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轮或两轮以上,能实现人力骑行、具有电动或电助动功能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主要是对当地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等相关活动进行规范。
      《办法》指出,销售商销售电动自行车时,应在保修单上登记购买者姓名、身份证号、车架号、电动机号等相关信息,同时要告知购买者及时到公安部门进行实名登记。市民在购买电动自行车后10日内到车辆登记人户籍地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实名登记。在办法施行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市民可以在4月1日起30日内办理实名登记。
      此外,《办法》还针对驾驶电动自行车道路通行提出了明确规定:不得在行车道内停车滞留或者三人以上并排骑行;转弯前,设有转向灯的,应当开启转向灯;没有转向灯的,伸手示意;制动器失效的,不得在道路上骑行;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儿童;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如果驾驶者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则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依法处理。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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