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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人团伙涉黑一审全获刑 主犯判19年有期徒刑

2014-01-10 15:26:52   来源:齐鲁晚报   
      2013年12月23日,滕州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涉黑犯罪案件进行一审判决,主犯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并处没收财产二十万元、罚金二十万元。其余16名涉黑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2年到1年零3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盗采原煤聚敛钱财,霸占市场以暴养暴
      据介绍,被告人齐某,曾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于2007年9月5日被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1月20日刑满释放。释放后仍恶习不改,以亲缘、友情为依托,先后纠集被告人梁某、黄某等无业闲散人员,通过多次共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梁某、张某为骨干成员和积极参加者,被告人陈某、胡某等14人为一般成员的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自2009年上半年起,被告人齐某纠集组织成员,先后通过开设赌场、开设游戏厅提供赌博机供人赌博等方式,抽头渔利,意图获取暴利。2010年初,被告人齐某、梁某开设沙场,霸占沙石市场,意图牟利。2010年起,被告人齐某等人在枣庄市张范镇黑石岭村、兴城街道办事处大吕巷村附近,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盗挖盗采煤炭540余吨,总价值31.9万余元。
      同时,被告人齐某等人依靠组织声势,通过聚众斗殴、站场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直接获取经济利益。通过以上行为,提升组织经济实力,负担该组织成员的吃穿住行,并购置汽车、钢管、刀叉等作案工具,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团伙斗殴作案六起,致一人重伤
      根据调查,该组织为获取经济利益、确立组织强势地位,通过被告人齐某亲自参与、直接指挥、授意、指使、放任等方式,以殴打、语言威胁、精神强制等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携带枪支、刀叉、斧棍等凶器,先后在枣庄市薛城区、高新区,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插手民事纠纷、强索债务等违法犯罪行为。经法院审理查明,该组织实施聚众斗殴作案6起,寻衅滋事作案17起,非法拘禁作案2起,盗窃作案2起,故意伤害作案1起,致1人重伤,强奸妇女1人,在当地及周边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滕州市人民法院在查清以上事实后,审理认为,被告人齐某通过发展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其本人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被告人梁某、张某等人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依法应当严惩,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经了解,该案部分被告人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已依法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二审审理程序正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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