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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超12万须纳税申报 三个月内不申报将被罚

2014-01-07 16:30:10   来源:齐鲁晚报   
      6日,记者从滕州市地税局获悉,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据悉,2013年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务必在2014年1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如遇到节假日顺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以后每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纳税人均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据记者了解,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分别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的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可以采取数据电文、邮寄等方式申报,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纳税人采取数据电文方式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纸质资料。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申报的,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须提供委托书)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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