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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枣庄市出台未来五年内耕地保护管理办法

2014-01-02 16:18:05   来源:新华网   
      近日,为有效保护耕地,根据国家及山东省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山东枣庄实际,枣庄市政府制定出台了未来五年内的耕地保护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基本农田一经依法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或者占用。

      《办法》指出,市、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的管理工作;农业部门负责耕地质量监测、新增耕地地力评定及其他与耕地质量相关的工作;财政、环保、林业、水利、交通、规划、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耕地保护工作。耕地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度。市、区(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耕地保护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市里定期组织国土、财政、人社、农业、统计等部门对区(市)政府耕地保护工作进行考核,并对耕地保护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市审计部门要将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纳入对区(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中和离任审计内容。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建立耕地质量等级定期调查评价制度,并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实行特殊保护。

      《办法》要求,市、区(市)政府每年应将耕地开垦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适当的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完成上级下达的补充耕地任务;对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数量较多、质量较好以及超额完成补充耕地任务的,逐步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生产建设活动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依法批准的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区(市)政府应当依照被占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补划,达到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本行政区域内没有条件补划的,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申请易地有偿补划,由区(市)政府缴纳易地有偿补划资金,有偿补划资金专项用于易地补划区(市)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

      《办法》规定,依法批准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占用单位应当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开垦耕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挤占、挪用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按照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法定倍数收缴。占用一般耕地,法定倍数为8至10倍;占用基本农田的,法定倍数为10至12倍。生产建设活动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耕地损毁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进行复垦。市、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财政、农业、林业、环保等部门对复垦土地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交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没有条件复垦的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以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办法》要求,农村土地整治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各区(市)政府是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责任主体,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协调财政、农业、水利等组织实施。土地整治项目要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监理等单位,竣工后,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验收。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项目后期管护,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促进项目有效利用。向耕地排放废水、固体废物等对耕地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理。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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