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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条例》明年起实施

2013-12-27 16:17:40   来源:枣庄晚报   
      《山东省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条例》日前出台,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山东省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条例》分为总则、规划建设、保护、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六部分。条例要求,枣庄市人民政府设立台儿庄古城专项保护经费,专项用于古城的保护,不得挪作他用。台儿庄古城核心区现有街巷、水系、建筑的空间尺度和布局以及建筑现状不得擅自改变。台儿庄城区规划区内严格控制建筑高度,设定重点控制区、过渡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台儿庄古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间手工艺产业属于台儿庄古城历史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枣庄市人民政府和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其加强保护。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相关文物保护的规定。

      条例还要求,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经营场所和经营活动进行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防止过度商业化和娱乐化。在台儿庄古城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台儿庄古城产业结构和布局规划,在指定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在台儿庄古城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其店铺招牌、门面装修、店内设施、照明灯具和光色应当符合台儿庄古城店铺装修管理要求,与台儿庄古城风貌、氛围相协调,并经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机构验收。在台儿庄古城进行房屋装修装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主体结构,不得损毁房屋外立面以及砖雕、石雕、木雕。

      另外,条例还明确禁止9项影响台儿庄古城环境卫生的行为,制定了相关处罚办法。对于消防安全,条例中专门指出,台儿庄古城及其周边区域禁止燃放孔明灯、焚烧垃圾和落叶。台儿庄古城及其周边区域一百米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节庆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在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机构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任何个人不得在台儿庄古城指定地点以外区域吸烟。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台儿庄古城内居住、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消防规定设计和建设消防安全系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禁止在台儿庄古城经营或者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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