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网 > 新闻资讯 > 枣庄新闻 > 正文

滕州市再次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2013-07-06 16:48:43   来源:滕州日报   
       为切实保障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近日,山东省滕州市对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再次进行调整。这是我市连续9年提高此项待遇标准,此次调整范围为2012年12月31日前享受相关待遇人员。

      这次调整具体标准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46元、236元、226元、216元;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其标准分别按枣庄市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确定;此外,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配偶每月增加89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7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

      另悉,新标准自今年1月1日起计算,已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工伤人员的有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的工伤人员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同时,滕州市人社局不断简化审批流程,免除了个人申报环节,由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系统审查核实后直接调整发放,及时兑现伤残人员待遇。

上一篇:滕州市入选国家现代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范围
下一篇:八运会跆拳道比赛落幕 滕州市中分获男女团体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