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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起草人谈中国特色官邸制:应限定4类官员

2013-12-12 09:38:48   来源:京华时报   
      官邸制,作为一种公务人员住房的制度,已在国外实施多年。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探索实行官邸制。短短几个字,瞬间成为社会讨论的热点。作为“中国特色官邸制研究”课题负责人,国家行政学院教授、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汪玉凯近日接受了京华时报的专访。他介绍,课题报告由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以建议形式上报中央,建议提出了适用于官邸制的4类官员。

      □谈背景 为何起草?遏制以权谋房

      京华时报:官邸制报告在什么背景下起草的?

      汪玉凯:1998年“房改”以前,我国的领导干部曾长期享受着国家福利分房,“房改”后,官员住房逐步走向市场化。

      在这个过程中,产生了一些严重的住房腐败问题。比如部分领导干部超标违规、非法占有、集资建房等,或者利用手中职权,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置商品房、限价房等。至于领导干部因为工作调动、异地任职,或者高级干部进京等,由国家为其提供住房中存在的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问题,更是相当普遍。

      可以说,部分领导干部“以权谋房”,已经成为领导干部腐败的新形式、新趋势。干部住房监管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官邸制的课题在今年7月形成了三个研究报告《国外官邸制研究》、《中国古代官邸制研究》和《当前我国领导干部住房现状分析与改革趋势》,并以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的名义及《关于建立中国特色“官邸制”的建议》上报中央,最后被中央采纳,体现在《决定》中。

      □谈范围 对象是谁?针对4类官员

      京华时报:官邸制实施范围包括哪些?

      汪玉凯:官邸制人员适用范围宜限定在四个方面。一是党和国家领导人中的总书记、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全国人大委员长、全国政协主席及其他政治局常委;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书记、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人大主任、政协主席以及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三是市、县(含县级市)两级的书记、市长县长、人大主任、政协主席、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四是异地交流的领导岗位如组织部长、纪委书记等。如果不属于异地交流任职的官员,可以执行正常的房改政策,不属于适用官邸制的范围。

      京华时报:官邸制能否解决现存的住房腐败?

      汪玉凯:中央虽然采纳了课题组的建议,但官邸制的具体实施范围、对象等等都还需要中央进一步确定方案,将来具体哪几级官员需要实行官邸制,还需中央进一步确定。

      官邸制并不是万能的制度,它不能解决所有的官员住房问题,仅只能解决重要职位官员在任期间的住房问题。但从长远角度来讲,官邸制是有利于防止腐败、防止“以权谋房”现象的。

      □谈房源 房子哪来?国家统一构建

      京华时报:官邸房源从哪里来?官员住是否收费?

      汪玉凯:按照国际惯例,绝大多数官邸和公宅都是免费入住的,即使交费也是象征性的。按照我国国情,对于所有国家拥有的官邸和公宅,实行免费入住较为合适。官邸和公宅的内部设施和维修,国家要建立统一制度予以规范。

      京华时报:怎么解决官邸制之外的官员住房问题?

      汪玉凯:主要指那些不参加房改的正部级以上,但又不属于实行官邸制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国家为他们在任职期间提供公宅,卸任后搬出。具体来说主要包括除政治局常委以外的政治局委员、国家副主席、人大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全国政协副主席等。

      京华时报:官邸制与公宅制有何区别?

      汪玉凯:国家和地方的官邸,是权力的象征,特别是国家领导人的官邸,很容易成为国家的代名词。官邸一般是单独建设的,符合条件的官员必须入住。“公宅制”里的房屋可以是租赁,也可以是国家建设,符合住“公宅”的官员也可以选择不住,领取住房补贴后自己去解决住房问题。

      在确定实行官邸制和公宅制的范围时,有两个问题至关重要:一是要坚持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也就是从新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中实施,原领导人以及离退休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可采取自然过渡的办法。二是研究建立原领导职务和新任职务之间的对接机制。比如原来一位参加过部长级房改的领导如果提升为国家领导人了,那么可在保留原来房改房的同时,享受国家提供的官邸或者公宅,任期结束后应该搬出,可在保留现行正部级领导干部享受220平方米住房的基础上,再给予一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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