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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10月24日头版刊文:《再请放人》

2013-10-24 14:35:47   来源:新快报   

      杜峰告诉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陈永洲本人和中联重科不存在个人矛盾或纠纷。关于事件的进展,中联重科法务部门已经报案,案情的具体情况将由公安机关对外公布。

      《新快报》表态强调—— 记者报道是职务行为,对方应与报社交涉

      《新快报》相关负责人也于23日中午接受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独家专访。这名负责人强调,该报记者陈永洲的报道属于正常职务行为,“如果陈永洲报道有问题,我们非常欢迎中联重科通过正常渠道和程序跟我们交涉。可以和我们打官司,如果官司输了,我们该怎么赔就怎么赔,该关门我们就关门。”

      这位负责人表示,“我们核查过陈永洲对中联重科所发的所有报道,总体上是比较客观的,在我们看来没有什么特别的问题,没有发现陈永洲有违背职业道德和法律的事情。他关于中联重科的报道中唯一的事实性差错就是将‘广告费及业务费5.13亿元’错写成了‘广告费5.13亿元’。“

      这位负责人透露,在《新快报》刊发关于中联重科的批评性报道之后,中联重科有一位副总裁曾来过报社进行沟通,后来中联重科董事长助理高辉在个人实名微博上公开指名道姓指斥《新快报》及陈永洲“诋毁中联重科”。《新快报》登报要求高辉撤销不当言论,但高辉没有反应。《新快报》随后向广州市天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起诉高辉侵害了《新快报》和陈永洲的名誉权,天河区法院已经受理此案。

      这位负责人说,《新快报》认为陈永洲的报道属于正常的职务行为,他所有关于中联重科的言论都刊登在《新快报》上,而没有在其个人微博、微信上出现。“据说长沙警方9月份就已对陈永洲立案,10月发出网上追逃令,但我们一点消息都不知道。陈永洲在此期间正常上下班,客观上不存在逃的问题。”

      这位负责人最后表态说:“《新快报》处理此事最大的原则是,希望在法律的框架下解决。”

      ■专家 对记者不能先抓后审

      针对这一事件,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院长、曾任广东省新闻工作者协会主席的范以锦表示,判断新闻报道失实与否,必须经过调查研究,并非所有的报道失实都等同于“损害商业信誉”。至于怀疑陈永洲“本身也有问题”,这属于偷换概念,如果警方掌握了陈永洲涉嫌敲诈勒索或受贿的证据,应使用这两个罪名刑拘他,而不能“先抓后审”。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松林告诉记者,损害商业信誉行为一般发生在竞争对手之间,一般来说记者的负面报道并不至于构成这个罪名;其次损害商业信誉罪属于故意犯罪,即明知是虚假事实而故意散布或捏造事实,如果不能证明记者的新闻报道故意捏造虚假消息,就不能说记者涉嫌这方面的罪名。

      陈永洲和新快报诉高辉及中联重科名誉侵权 被告高辉及中联重科申请移送湖南长沙审理 广州天河区法院驳回被告要求

      据新华社电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3日对外通报,该院分别于2013年8月6日、8月7日受理原告陈永洲、广东新快报社诉高辉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名誉侵权纠纷两案。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案件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现已被法院驳回。目前,案件仍在审理阶段。

      据天河区法院通报,两原告以被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高辉于2013年7月多次在其实名认证的微博上连续发布对原告人身攻击内容的微博,对其身心及社会名誉造成极大伤害为由,向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名誉权纠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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